渝税函〔2019〕179号:《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革涉税事项的复函》

时间:2020-05-13 点击数量:

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革

涉税事项的复函

渝税函〔2019〕179号

重庆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商请支持企业改革中涉税事项处理的函》(渝财函〔2019〕597号)收悉,现就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有关税收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土地、房屋转让属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征税范围,其中行政性无偿划转的,适用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行政性无偿划转土地、房屋,对划出方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接收方免征契税。

(二)增值税

销售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为可依据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一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与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对于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是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土地、房屋、股权等资产划转,对涉及双方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如下: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资产(股权)划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自股权或资产划转日(股权或资产划转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包括:资产(股权)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资产(股权)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即原计税基础)确定;资产(股权)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即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四)企业注销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合并(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需要清算的企业,应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二、主要涉税事项的初步认定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来函梳理汇总的情况以及《企业改革涉税问题情况表》中明细情况,既有共性问题也存在特殊个性问题,诸多涉税事项需依据更为充分的资料进行进一步认定,目前暂无法直接给予最终确认。对主要涉税事项的初步认定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凡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关行政性无偿划转土地、房屋的,可适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政策。

(二)增值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与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一是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可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应根据股权划转的具体情况、交易双方关系以及划转股权的会计处理等有关情形判断,如符合文件规定,可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二是关于因改制重组、行政性调整等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因资产划转涉及主体较为复杂,存在国有企业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之间等多种情形或处理方式,对于其是否能按有关文件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根据相关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四)企业注销:注销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所有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等,包括资产处置环节的税收以及历史欠税。由于相关企业改革不属于合并或分立,注销企业的应纳税款无法通过“承诺制或纳税责任划转”方式处理。注销企业还涉及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清算所得的,还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涉税事项的具体办理

土地、房屋转让相关不征税认定或者税收减免手续,由土房、房屋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税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的办理程序按照统一的税收管理制度执行。

四、其他相关事项

我局已统一编印下发《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革税收指引》,同时此回函也将抄送各主管区县税务局。相关区县税务局将主动收集掌握有关情况,将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并做好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沟通,依据纳税人申报的详细情况,进行具体的涉税认定,及时办理征、免税以及注销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我局此项工作的对口联系处室为财产和行为税处,企业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或者“一事一议”事项,可及时衔接研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9月4日  

   

(联系人:江航  电话:67572681;15736237926)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