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12 点击数量:

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市级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学术队伍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重庆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国家、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市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和重点支持建设的学科。根据发展需要、学科基础以及专业特点,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类扶植。

第三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不断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及资助周期为五年,与五年计划的时间同步,每一建设周期结束后,经考核和验收合格的学科可命名为市级重点学科。

新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评审遴选新一轮市级重点学科。对于入选新一轮市级重点学科建设者,在其建设周期内,市里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资助,支持建设。

第五条 市教委是市级重点学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级重点学科。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市级重点学科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  市教委负责市级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制定、评审遴选、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经费管理、中期评估、终期验收等。必要时邀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工作。

市教委负责按照国家重点学科的有关管理规章,择优推荐市级重点学科申报国家重点学科,并按照规定进行有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建设规划、申报市级重点学科、推选学科带头人、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及其他人力物力条件,负责日常检查、年度考核及相关信息采集上报等。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赋予学科带头人在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学术活动、人力物力使用等方面较多的自主权,保证市级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日常工作的运行由所在学校和学科负责。

第三章申请与遴选

第十条  市级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设置,其中二级学科是市级重点学科的基本设置单元。申请市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名称和代码,统一使用该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标准称谓和代码。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系校级重点学科,且经过建设取得优异成绩;

(二)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条件较好;

(三)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队伍,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有相当影响和知名度;

(四)科学研究基础较好,创新能力强,承担较多的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拥有较多高水平研究成果,成果转化和服务经济建设成绩显著,学科优势和特色明显,持续发展潜力较大;

(五)学科平台条件较好,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及数据文献资料、场地较完善,学科发展的支撑力较强;

(六)原则上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培养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较强,质量较高,发展潜力大。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是:

一、学科负责人提出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填写《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二、所在学校组织专家对所申报学科的建设计划进行论证,并以学校的名义向市教委提出申请;

三、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择优遴选,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确认市级重点学科名单,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市级重点学科评审、建设实施、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的重要依据。在建设周期内,原则上对《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的,须经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和该市级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共同审定后进行调整。同时,有关调整内容的书面材料报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年度考核以学校组织考核为主,主要检查该学科建设的年度进展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市级重点学科所在学校要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报送《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年度考核报表》。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由市教委负责组织。主要针对《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中期考核指标,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同时,检查学校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和相关条件保障的落实到位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通不过中期评估的市级重点学科,市教委将视具体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市级重点学科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期终,须及时验收。终期验收由市教委统一组织。主要验收内容:以《建设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包括基本情况、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目标情况、科学研究和标志性学术成果、高层次人才培养等主要建设内容的绩效、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学校组织管理情况等。验收方式:采取专家会议验收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验收成绩将作为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学科和遴选新一轮市级重点学科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须建立多渠道的经费投入机制,包括政府拨款、学校自筹和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产学研合作资助经费等途径。学校是学科建设投入的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逐年加大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市教委将积极争取市级财政不断加大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投入。

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学科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市级重点学科经费主要用于学科条件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同时,按照市教委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市级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编报有关的报表,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