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委办发〔2017〕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5-18 点击数量: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渝委办发〔2017〕3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政策落地”的原则,结合我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实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改进预算编制方法,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市财政局、科研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参照预算编制指南,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简化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9类科目进行编制。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鼓励科研人才引进和高端人才共享,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中根据研发实际需要据实编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预算调整管理规定,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二)设立间接费用,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中,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应用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含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核定比例分为两类:一般项目的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最高不超过60%。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避免重复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共享共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在扣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水、电、气等必要成本消耗后,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三)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对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

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五)改进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根据高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切实可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教学科研人员产生的与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直接相关的出国费用不纳入 “三公经费”统计。

(六)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根据高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需要,指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会议管理办法,合理明确各类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七)改进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后,可自行采购,也可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自行选定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将评审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情况的说明,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市财政局要简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实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限时办结制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工作。高校、科研院所应当认真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制定关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和内控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八)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内容应当包含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设备。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设备免税政策。

四、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九)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对民办高校及科研院所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由项目所在区县 (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除楼堂馆所项目外,公办高校及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且列入建设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一律不再审批,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简化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公办高校及科研院所新建 (含改扩建)楼堂馆所项目、申请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审批管理。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简化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五、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十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剂审核、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绩效支出管理与考核、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管理办法;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审计监督与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 (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及其转化等情况。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

市财政局和科研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加强对已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运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十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费用中安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十四)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科研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2017年,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市级主管部门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和统筹;科研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十五)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

市财政局、科研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科研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同时,原《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 〔2016〕5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