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综〔2011〕10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0-04-24 点击数量:

渝财综〔2011〕10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9月 1 日起,我市正式启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重庆市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以下简称非经营收据)。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非经营收据的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非经营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领购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二、各用票单位可于2011年 8 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首次领购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对申请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不得供应票据。

再次领购时,需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财政票据核销情况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以及领购手续。

三、各用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票单位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其他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混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据入帐。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据。

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七、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八、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九、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使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育代收费专用)。

十、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继续实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用票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票据审验无误的用票单位,可继续购领票据。每次购领票据一般不得超过用票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十一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同时,各用票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14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2011年 9月1 日正式启用。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2.《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票

票样

3.《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育

代收费专用)手工票票样

4.《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育

代收费专用)电脑票票样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  票据  管理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