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积金发〔2018〕2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相关业务办理的通知》

时间:2020-05-11 点击数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相关业务办理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18〕240号)

(渝公积金发〔2018〕240号)

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我市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相关业务办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缴存职工申请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应在我市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本市户籍职工仍按离职满两年后提取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2日